2005年7月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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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的公民代理
本报记者 余春红

  《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有了这三大诉讼法的授权,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唇枪舌剑的除了身穿律师袍的律师外,还经常可以看见那些不是律师的“律师”同样在“慷慨激昂”,用一口极不流畅的普通话,甚至是晦涩难懂的方言。
    他们就是“公民代理”,与诉讼活动相伴而生,拥有久远历史的诉讼角色。如今,他的角色更有法律的明文认可,与现代的律师诉讼代理共同构成了目前我国的整个诉讼代理制度。然而,渐渐地,有部分人假借了“公民代理”的身份,扮演的却是诉讼活动中的“小丑”,无视现代法律框架下的诉讼秩序,并以此为生,俨然成了封建时代的“讼师”。
    于是,“公民代理”成了一个不得不来讨论的问题。
    
  现象——“讼师”在法庭上喧闹
  “一开庭,他就嚷嚷着‘违宪’‘违宪’,而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他一概说无效……”杭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尹昌平对这样的“公民代理”现象深感困惑。
    日前,杭州市中院行政庭对一件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告发出了通知,决定取消这几个原告的代理人的公民代理资格。就在不久前,这个代理人也被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取消了其代理资格。
    法院经过审查发现,这个人曾在当地的一个法律服务所当过临时工,被辞退后,他偷盖了法律服务所的公章,开始冒充律师揽案。最近,又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生”的名义,频频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混在法庭之中,在庭审中,又以极不负责的言语攻击法院、政府和审判人员。
    此人可能是目前公民代理中出现的一个极端的例子,可是此类的“讼师”现在并不少见。尹昌平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在土地征用、拆迁等目前比较敏感和热点的社会问题中,有那么一些人以公民代理的名义包揽了这些案件,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却胡搅蛮缠,煽动情绪,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甚至让庭审无法继续,极大地藐视了法律权威。
    
  危害——法律服务市场的搅局者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公民是不能进行营利性诉讼代理的。然而,在实际中,许多公民代理恰恰就是把公民代理当成了自己的“饭碗”,尽管他们的收费相对律师收费可能要低,这也正是他们接案的“卖点”。但对当事人来说,其实并没有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服务,而对整个法律服务市场而言,是一种破坏性的冲击。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分析认为,由于此类“公民代理人”自身的法律素养极其有限,在诉讼代理活动中,抓不住案件本身的重点所在,往往造成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利的结局。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一支法律服务的“非正规军”对整个良好的司法秩序带来了冲击。由于一般的老百姓对法律服务市场不熟悉,尤其在一些相对不发达的地区,“讼师”们往往轻易地猎取案件,老百姓对此真假难辨,难免上当受骗。这便给法律服务市场带来了混乱,破坏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环境。
    “对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原本可以胜诉的,由于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进行有力的维护,相反肆意破坏正常的审判秩序,很可能导致败诉。这是当事人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尹昌平告诉记者。
    尹昌平说:“对法院来说,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本来可以一次庭审结案的,由于代理人扰乱庭审,法院为进一步核实某个公民代理人的真实情况,需要进行调查,案子又要因此延期,还要再次开庭。即便要取消某人的代理,还要经过合议庭合议。”
    
  分析——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空白间游走
    “公民代理是法律允许的,但法律并没有设定具体的条件,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照,这就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在没有标准下自由裁量的结果势必造成另一种不公平。比如对公民代理的学历要求,是应该在高中以上还是大专以上,不同的法官可能就有不同的看法,这就可能出现不同的许可结果,造成不公平。”
    “因为没有具体的条件设置,所以法院现在对公民代理的审查是比较宽的。”尹昌平说出了现在法院在“许可”或“不许可”公民诉讼代理时的难度。而恰恰是法律笼统的规定和相关细则的缺乏,使得此类“公民代理”有了生存的空间。
    
  建议——给公民代理设置“禁区”
    那么,如何把此类“公民代理”拒绝在法庭大门之外,又保证公民的诉讼代理权?“那只有规定禁止代理的具体情况。”陈柳裕认为,说到底,这涉及到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无必要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问题。在划出禁止代理的具体情况外
    ,也可以与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对接,使一部分因为费用问题而不愿找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如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的案子进入援助的范围。
    记者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了解到,我省原来有一个规定,对非律师进行代理的实行登记管理,但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该规定就废止了。而目前的法律也并没有授权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诉讼代理以管理和处罚权。
    尹昌平则建议我省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细则规定,给公民代理设置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门槛”,明确公民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诉讼范围,方便法官裁量。
    
  借鉴——外省市的做法    
    2003年12月1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本市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意见》。这个规定明确提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法》第46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这一做法也遭遇了“公民诉讼代理权遭封杀”的争议。
    除了上海之外,江苏省高院、省司法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确立了以司法审查和行政登记为两个重点的双重管理体制,并在各地方建立了公民代理诉讼的行政登记制度。